法律分析:济南市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三级医院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65%;
2、二级医院起付金额为400元,比例为75%;
3、一级医院起付金额为200元,比例为85%;
4、省内跨统筹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65%;
5、省外跨统筹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55%。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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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1000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元—9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负担12%; 3.大病医保报销90000元-20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济南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 济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门诊报销比例 一、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1000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负担12%; 元—9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1%,个人负担19%。 二、建国前工人医保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1000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3%,个人负担7%; 元—9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负担14%; 3.超过90000元的按大额医保处理。 三、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1.大病医保报销90000元-20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退休人员的统筹支付比例比在职人员高5%,相应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5%。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还可以再多5%。 备注: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建国前老工人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较退休人员的负担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济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 1.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二、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1.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 2.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3.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 4.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5.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1.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 2.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 3.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4.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5.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6.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内报销比例50% 济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大学生住院的起付标准: 1.三级医疗机构700元、 2.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3.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乡镇卫生院200元。 城乡居民住院的起付标准: 1.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2.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3.二级医疗机构700元、 4.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400元。 注意事项: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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