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问:对于拥有房屋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具体是指什么?
答: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拥有房屋的,应提供市国土和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两者提供其一即可。
10.问:如果申请人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怎么提供合法住所证明?
答: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提供住房的,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含单位证明)。
11.问:如果申请人租房居住,应提供怎么样的合法住所证明?
答:申请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细则只说了上述三种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不是指自己所买的房子。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扩展资料:
合法稳定住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在城市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
2、在当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3、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4、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等房屋。
在租赁房屋落户中,租赁房屋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要在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2、房屋要独立成套,具有单独的门牌号(合租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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