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报销比例和规定

社保报销比例和规定

sclctv 2025-04-15 热点资讯 107 次浏览 0个评论

社会保险医疗报销比例是: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社保报销比例和规定

(一)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报销九成;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3.三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五千元的部分可补偿8成;五千元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4.退休人员在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可再增加5%。

(二)住院报销起付线

1、一级医院两百元;

2、二级医院伍佰元;

3、三级医院八百元;

4、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由于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三)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以及乙类慢性病。

1、甲类慢性病患者因病导致的满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补偿85%。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报销再增加10%。

2、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三百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因病导致的可报销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可补偿八成,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可以比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高。

3、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依据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进行起付线的计算。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按照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医保报销最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对参保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的部分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有需要的话,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调整的。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以及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不同的,报销的核算也是分别进行的。满足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规定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诊疗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来补偿。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花的钱;门诊、急诊所花的钱;没达到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医疗花费;在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依据比例要参保者自己承担的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参保者自己承担。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以下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的医疗花费;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不超过7天的医疗花费;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花费。

基本医保基金对以下医疗费用不承担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别的责任事故导致伤害的;在非定点零售药店买药的;不在自己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的,不涵盖急诊的情况;由于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由于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而导致的治疗费用;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花费,这些都是要参保者自己承担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发生职业病而需的医疗花费,依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报销。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社保报销比例和规定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住院社保能报销多少

门诊:报销比例: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住院:一级医院90%的标准,二级医院87%的标准,三级医院85%的标准,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

一、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成都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7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350元。

二、非成都市农村户籍人员在成都参加职工社保,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于参保人员户籍无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三、成都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是什么?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四、住院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综上所述,成都职工到医院看病的时候,要选择医保定点医院,这样报销的费用会多一些。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申请人年龄及医院级别不同,在50%到80%之间。这里报销总额是有一个限制的,其中门诊报销每年不得超过两万。医保是职工重要的社会保障,一定要学会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住院社保能报销的金额如下:

1、个人缴纳社保后需等待6个月,单位参保次月即可生效;补缴社保后,6个月后的费用可报销;失业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保的费用可直接报销;

2、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报销比例一般约为80%;

3、一级医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90%,3万至4万元为95%,4万以上为97%;

4、二级医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87%,3万至4万元为92%,4万以上为97%;

5、三级医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万元,报销比例为85%,3万至4万元为90%,4万以上为95%;

6、起付线第一次为1300元,之后为600元。

社保的报销范围:

1、社保报销范围通常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和特殊治疗费用等;

2、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有所差异,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可能会有所不同;

3、社保报销通常有一个起付线,低于起付线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部分自费药物和高级别病房差价等费用不在社保报销范围内;

5、社保报销还受到个人当年社保缴费情况和历史累计缴费年限的影响。

综上所述,住院社保报销需个人缴费满6个月或单位参保次月生效,失业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可直接报销;起付线首次1300元,再次为600元,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不同,一级医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万元报销90%,二级医院为87%,三级医院为85%,且随费用增加报销比例递增至95%-9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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