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sclctv 2025-04-15 热点资讯 104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座落在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的市区和县城、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内的房产,以及座落在非上述地区高价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五元以上)的房产,均按本办法征收房产税。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房产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原产值一次减除扣除额后的余值计算,具体方法是:

(一)一九八0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十的扣除额;

(二)一九六0年到一九七九年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二十的扣除额;

(三)一九五九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三十的扣除额。

对帐外或帐面无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现值。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实际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有自用的房产;

(二)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三)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工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简易汽车库等不记入固定资产的临时性房产;

(五)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火葬场、殡仪馆、公墓自用的房产;

(六)经鉴定已停止使用的危险房;

(七)税务机关核实,因大修理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

(八)采矿企业的井下、城市人防工程的地下房产;

(九)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房;

(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上述房产改变用途,应征收房产税。第六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应缴纳房产税或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所使用的房产原值减除扣除额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向使用人收取租金的,不论纳税单位或免税单位的房产,一律由产权所有人按实际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房产,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减除扣除额,合并于原房产余值内,自竣工或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第八条 对新建房产,属纳税人自建的,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单位建造的,从验收或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工程决算前,应暂按工程预算价格计算缴纳;工程决算后转入固定资产帐户的,按帐面价值计算缴纳,对已按预算价格计算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第九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为百分之十二。个人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五元以上的,加成加倍征收,幅度在原定税额的三倍以下。第十条 企事业等单位的房产按年核定税额,分季缴纳;由纳税人自计,自填、并于每个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产按月按定税额,由纳税人于次月十五日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可调整纳税期限,但不能跨年度。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房产原值-扣除数)×1.2%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季度税额=------------

4

年租金收入×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季度税额=----------

4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月税额=月租金收入×12%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于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动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房产;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

(三)变更房产租金;

(四)变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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