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组织有关当事人就行政争议进行协商、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有关当事人自愿就化解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终止行政复议程序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五条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加强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领导,明确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时解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 被申请人应按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积极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被申请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与申请人和解。第七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建立多元化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可与发生行政争议较多的部门签订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责任状。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九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第十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调解、和解:
(一)涉及行政赔偿的;
(二)涉及行政补偿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当事人还可就行政确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告知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对依法可进行调解的行政争议,可以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调解的权利。
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的调解,原则上不超过30天,但申请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复议案件的最长期限。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立案前经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申请人取回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取回证明文书上签字;调解未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立案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组织调解。调解期间不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立案后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调解一般由案件承办人组织。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组织调解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同时,被申请人的负责人按时参加。第十七条 调解时当事人可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对当事人分别进行。
当事人可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第十八条 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违反调解协议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九条 经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行政调解书的,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终止调解,恢复案件审理。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就行政争议自行协商,达成和解。
被申请人应主动与其他当事人就行政争议进行沟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达成和解。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人员予以表扬;对配合调解不力的单位、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复议机构可向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北京市申请低保的条件
导语:只要达到低保申请条件并成功申请的,即可每月领取低保。下面我为你整理的北京市申请低保的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低保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低保发放标准
1.安徽省2017年低保发放标准: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适度加大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 “两线合一”。
2.广东省2017年低保发放标准: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745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61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55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 485元、335元。
第一类是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是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3.浙江省2017年低保发放标准:城乡平均月低保标准为653元和570元,预计到2020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022元和869元以上。
4.湖南省2017年低保低保发放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最低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元。
5. 辽宁省2017年低保低保发放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全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三、低保申请流程
(一)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低保申请流程
1.家庭成员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的需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3.当地办事处审核;
4.不管通过与否,给予通知;
5.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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