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

sclctv 2025-03-18 生活百科 94 次浏览 0个评论

大家都知道我国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但是,对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

一、?一户一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一户?的?

以玉山县为例,根据《玉山县农村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上报,经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确定。

也就是说,夫妻只能认定一户;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认定一户;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认定一户;特殊情形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当然,各地的规定可能稍有不同,请以当地规定为准。

二、如何理解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中的?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上可知,一宅就是指一处宅基地。

看到这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了,既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为什么有些人家里有多处宅基地也给确权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有些情况下,?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比如,因继承农村房屋导致一户人家有多处宅基地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依据如下: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买经济适用房还能买商品房,但原经济适用房需要退回,由当地政府回购。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以杭州为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如下: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3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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