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职工调离本市的。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填写好表格后到单位盖公章及单位预留银行财会印鉴章将填写好的表格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公积金中心审批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支票凭支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银行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0月24日,澎湃新闻从官方微信公众号“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悉,梅州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款。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梅州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或与卖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但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款。
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提取额度,即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元以上)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实施细则》提醒,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保留足够的账户余额,避免出现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购房人因故退房的,房地产企业或提取申请人应在退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路径返回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对于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住房提取流程办理。
今年5月,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降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当前执行的三成降至二成。参照《梅州市申请人才公寓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同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上浮20%到1倍不等,同时,贷款金额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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