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其次,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最后,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农村二轮土地确权政策:
1、明确边界四至,减少邻里争议。承包地确权由政府出资聘用专业测绘人员,明确每家每户承包地的四至边界,定出坐标、上图入库,相邻地块有边界争议时,对照确权登记信息一测边知;
2、土地权属明晰,便于土地流转。承包地确权登记后,相当于给土地上了一个身份证,有了这个土地身份证,土地流转起来就更加放心,不用担心收不回来,不用担心搞错位置;
3、资源变成资产,可以抵押贷款。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急需资金时,可以把确权证书抵押,以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4、保障土地权益,征收更有底气。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需要政府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如果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民在征收补偿协商谈判中就更有底气。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细节有:
1、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延期30年,也不意味没有土地的农民就一定不能分到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三类土地可以调整承包给新增人口;
符合条件的可以去申请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并且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土地确权领证要趁早:土地确权证书一般有这几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最具含金量。
因为不管是有偿退出还是征地,或者是土地流转,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有这些证书证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3、注意几点避免损失:
(1)相关证书保护好;
(2)重新建房需要申请;
(3)农村宅基地不要退出;
(4)土地流转签订正规合同。
(5)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6)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综上所述,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对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增加农民的积极性、保护耕地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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