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欠费,自转交档案资料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费用审核科之日起5日内办结;欠费的,结清欠费之后,档案资料转交费申科之日起5日内办结。
依据
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事服务>办事服务指南>参保企业职工退休(职)基本养老金核算
一、办事项目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职)基本养老金核算。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在职工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填写《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一式三份,随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至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费用审核科联合审核,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确认职工退休及计算养老待遇的有关数据→参保职工被批准退休后,相关材料转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费用审核科进行养老待遇初审、复审→费用审核科将退休职工档案、待遇计算单等材料转交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各参保单位将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领取回本单位,并于办理完手续的次月月底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四、申报材料
1、《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2、职工档案;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病退、退职的人员,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材料;
6、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和批准文件。
五、办理期限
正常缴费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待遇核算工作;欠费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到征缴科协商清欠,补缴欠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待遇核算工作。工作日以档案材料转交费审科之日起计算。需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资料的,自单位重新提交之日起计算。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二楼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费用审核科、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八、联系电话
(略)
九、有关说明
市直统筹企业参保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1、行政部门审批退休;
2、缴费满15年。
外省农户怎么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焦作丧葬费和抚恤的标准是多少?
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抚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抚待遇为: 1丧葬费:50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2、企业单位: 1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2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三)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的相关知识: 退职待遇包括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各地规定也不太一样,你参考下下面的内容: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项目 1.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2.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怃恤费。 二、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 1.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为:死亡人员供养1人的,为6个月;供养2人的,为9个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如果是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七条的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是因他人损害导致伤残的,可以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具体的赔偿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公积金销户提取具体流程如下: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职工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申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办理时限 1.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已转移至异地的,业务当场办结。 2.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未转移至异地的,先予受理,待转移至异地后业务办结。 3.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未转移至异地的,自受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之日起职工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达三个月的,业务办结。 4.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 办理方式一:自助渠道办结 办理地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办理)、呼叫中心电话系统(0755-12329)、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手机客户端等自助渠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 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首次办理前须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详见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业务办理指南。 2.职工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密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拨打服务热线等自助方式,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根据提示,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业务当场受理。 备注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2.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前,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封存手续由单位办理。 3.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且资金未结算前,可凭身份证和联名卡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撤销申请。 4.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至异地的,可在网上办事大厅先行发起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申请,自助办结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或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2日至月底对22日前已转移至异地的予以办结销户提取业务。
一、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2.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2)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劳动就业中心或本人居住社区出具的五年未就业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移证明;(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非本市户籍或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户口簿;(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到外地上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调动手续(包括调入与调出双方商调函、外地市就职证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出境定居的: (1)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永久居住证明;(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注:1.以上提取业务都需要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申请书》,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主管住房公积金部门印章以及本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提取需单位办理。 二、提取额度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办理流程和时限 离、退休的;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或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这五种情况属于即办件。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中心业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受理并初审→中心支取科审核审批→支付办结 其他对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三种情况还需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办结时间为3个工作日。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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