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涉及到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因素。
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涉及到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调整依据: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依据可以是国家政策、地方规定、企业制度等。
2。 确定调整时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一般是每年的1月1日,也有一些地方规定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调整。
3。 确定调整幅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一般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企业效益、个人收入等因素来确定的。
4。 执行调整决定: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决定一般是由企业负责人做出的,然后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
公积金提取类型有:
1、约定提取。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2、部分提取。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3、销户提取。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9353元。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以下简称《缴存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结合《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2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7411元,对应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9353元(117411元÷12月×3倍,四舍五入后等于29353元)。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第三条中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依据《缴存办法》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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