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sclctv 2025-04-18 生活百科 19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

登记生效的物权有: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如下:1.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具备相对性;2.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3.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备相容性。二、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2.公信原则。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提醒您,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交付。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债权主义变动模式,即

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该公式中的“公示”,在动产的情况下就表现为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的交付)。

具体例子比如,甲卖玉佩给乙,甲乙之间首先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此时并没有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有在签完合同后,甲将玉佩交给乙后,玉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另外,在交易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公示”就体现为“登记”。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同样需要有一个合同行为,再加上一个登记行为,才发生物权的变动。

而动产中的汽车等物品,在设立或转让物权时同样需要登记,这就是物权法第23条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即动产交付的例外情形,也是题干中说“一般情况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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