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用来还每月的按揭贷款月供

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用来还每月的按揭贷款月供

sclctv 2025-04-18 生活百科 34 次浏览 0个评论

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还每月的按揭贷款月供。

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用来还每月的按揭贷款月供

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籍迁出本市的;

7.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8.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1、2、3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1、2、3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2.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3.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6.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1项规定中的期限、第2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需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利息补贴和建设保障住房)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发放)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公积金中心按照略高于本市相同经费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定机构费用标准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公积金可以用来还房贷。具体如下:

1、买房贷款是通过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的时候可以选择公积金代扣,这样在还房贷的时候,会优先划扣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2、买房贷款没有通过公积金贷款的,买房后是把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提取出来,用于还房贷。

公积金还贷款的方法如下:

1、一次性还款法,每年一次向受托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还贷款本金,并按照冲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2、逐月还款法,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

公积金房贷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所在城市的居留证或有效身份证;

2、必须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总而言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当然可以用于偿还房贷款项。除此之外,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形还有职工购房、职工建房、职工翻建房屋、职工对自己的房屋做大装修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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