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暂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需准备个人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或租房协议、房产证明的复印件等;
2、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由相关人员带领至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办理;
3、暂住在本市居民或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持户主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5、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持房主户口簿和相关房屋租赁证明,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6、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
暂住证的作用与意义:
1. 法律规定:暂住证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证件;
2. 居住证明:它为暂住人员提供了合法的居住证明,有助于保障其在暂住地的合法权益;
3. 社会服务:持有暂住证的人员可以在暂住地享受一定的社会服务和便利,如就医、子女就学等;
4. 人口管理:暂住证有助于政府部门掌握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有效的人口管理和服务;
5. 安全保障:通过暂住证的办理,可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管,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综上所述,北京暂住证的办理流程包括准备个人相关资料、前往公安派出所办理、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单位申报暂住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1997修正)
办理暂住证的程序如下:
外地人员办理个人暂住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一寸照片两张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随到随办;
集体办理暂住证,由派出所登门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收费5元。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1995年6月2日)中对申领暂住证做如下规定: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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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区的社会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在特区居留七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具有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暂住人员户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派出机关)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员户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劳动、人事、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公安局做好暂住人员户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屋村管理处、招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派出机关管理暂住人员户口。第四条 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暂住人员户口管理职责,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第二章 暂住户口登记第五条 暂住人员应当在特区居留满七日以前,由申报义务人持暂住人员居民身份证和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第六条 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其暂住户口登记的申报义务人为用人的单位或者个人。
非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其暂住户口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暂住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申报;
(二)暂住非出租房屋的,由户主、房屋业主或者暂住人员本人申报;
(三)暂住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第七条 暂住户口登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姓名、性别;
(二)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常住户口地址;
(四)暂住地址;
(五)暂住期限;
(六)暂住理由;
(七)其他必要事项。第八条 公安派出机关进行暂住户口登记,应当发给暂住人员暂住户口登记凭证。
暂住户口登记凭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第九条 暂住户口登记申报的期限届满,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第三章 暂住证办理第十条 暂住人员在特区居留两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居留两个月届满十五日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第十一条 暂住证分为两种:
(一)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
(二)非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
暂住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第十二条 劳务暂住证由用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申办。
非劳务暂住证按下列规定申办:
(一)暂住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申办;
(二)暂住非出租房屋的,由户主、房屋业主或者暂住人员本人申办;
(三)暂住宾馆、旅店、招待所的,由暂住人员本人申办。第十三条 申办劳务暂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暂住户口登记凭证;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证明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聘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的证明;
(四)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申办非劳务暂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暂住户口登记凭证;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固定、合法居所证明,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申办暂住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暂住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由市公安局决定。第十六条 暂住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姓名、性别;
(二)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暂住地址;
(四)暂住证有效期限;
(五)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七条 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发放暂住证后,应当及时通知暂住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按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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