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产公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也是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规定如下: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在进行房产公证时,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2.?通知当事人填写《房产公证申请表》;
3.?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
4.?公证员分别与相关当事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
5.?出具房产公证书。
需注意,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虽然房屋交易办理了公证,但仍应该以过户登记为准,如果不进行产权登记,可能会造成自己利益受侵害。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如果你需要办理房产公证或对具体的房产公证事项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公证机构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公证过程合法且符合你的需求。
有关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如下:
1、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应当先按遗嘱;
2、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
3、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4、一般应当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5、对于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6、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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