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53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类型调整为: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
二、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00元,学生儿童及大学生每人每年700元。
三、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49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90元。
四、户籍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老年居民、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按照本地同类型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给予同等财政补助。
五、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法律主观: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他城镇居民、学生及儿童,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学生及儿童: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50%(学生及儿童: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65%。
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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