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公积金提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出国定居、丧失劳动力、领低保、建造自住房、大病、职工死亡、住宅建设电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翻建大修自住房等提取)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2、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绑定卡),转账支付作为提取支付的唯一方式。
公积金缴纳方式主要有:
1、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是指职工自己按照规定标准向公积金账户缴纳公积金,一般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比例根据地区和政策不同而异;
2、单位缴纳:单位缴纳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职工的公积金账户缴纳公积金,一般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比例根据地区和政策不同而异;
3、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是指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向职工的公积金账户缴纳公积金,一般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比例根据地区和政策不同而异。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政策下的公积金缴纳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缴纳方式和缴纳比例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查询。同时,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建议职工积极缴纳公积金,以便在未来购房、养老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惠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惠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网点提出提取申请;
2、受理: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柜员录入系统后提交后台审批(三个工作日内)。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办结,提取金额划转到申请人指定的绑定卡账户内。
公积金提取出来有什么影响?
1、两年内不可以用同一理由再次提取公积金;
2、6个月到1年内不能使用公积金购房,公积金购房需要持续缴纳6个月个人公积金;
3、公积金取出来会影响之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4、假如是另一半以前已使用过个人公积金贷款,虽然个人公积金提取不占有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但是因为家中以前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同时这也是购买的二套房,属于二套房购房贷款,首付款至少要付60%。
如何提取全部的公积金?
1、如果要想个人公积金全部取出的话,是要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才可以的,退休以后取出的钱包含本息;
2、如果是个人还是没有到退休年龄,要想中途把公积金取出来的话,需要符合一定要求才可以的,例如买房或是建户;
3、如果是个人离开原先的工作单位,在职期内个人交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申请提取出去的,可是这也就代表着单位交的就归公了。若是个人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是可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的,这个时候是全额转移;
4、公积金贷款还贷时间可以改动的。公积金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群体用户享有的贷款,只需缴存公积金的用户都能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要想变更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时间需借款人正常的还贷一年以上,且信用优良,没有逾期。公积金贷款期为1到30年,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综上所述,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一般来说,在装修、改造或者建造自住住房、缴纳房租、偿还房贷本息、离退休以及失业失去了收入来源的时候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只要符合条件,且准备的资料没有什么问题,那么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就不会遇到什么问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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