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不能办理居住证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下面是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63 号)列出的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申请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本人相片
居住证地址、就业、就读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
学生证
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如您需要申请居住证,可登陆当地政府或公安局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咨询
参考链接: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63 号)
法律分析:房产证没下来可以办居住证的,办理居住证是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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