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法院有权查原告的土地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侵权案件一般也存在有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这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是:
一方面当事人的诉求是侵权损害赔偿,并非土地确权,案件性质是给付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
另一方面确认土地权属是证明侵权存在的前提,人民法院必须查明土地权属,才能确认被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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