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滞纳金,属于违约性质,不属于罚金性质,结合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为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其中违约责任的条款中,约定受让人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通过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滞纳金,实质就是因为房地产违约而产生的,故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滞纳金应作为违约金性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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