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双方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是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不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一、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得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决可以支持养老保险的损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交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随着《劳动合同法》
、
《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成为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的重要措施。然
而,虽然法律一再规定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
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行
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的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
后果。
第一、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
保险的行为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法》第三条、第
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不
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
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
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
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
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
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
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
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
给予补缴。
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的,
劳动者就无法获得社
会保险待遇。那么,单位的违法行为就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
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
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
单位不交社会保险又无法补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
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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