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1、办理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如职工设立账户滞后、启封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各种合理原因导致少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应为职工办理补缴。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3、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办理该业务。
(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单位应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确认书》(公积金归集表17)、《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申报表》(公积金归集表18)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授权印章。
2、职工人数超过10人的,原则上单位应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申报表》EXCEL电子文档。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到中心窗口领取(或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单位填制相关表格;
3、单位持填制完备的相关表格到中心办理。
(四)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公积金委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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