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呢,根据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以办理成都居住证为例
居住证办理分为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具有本市户籍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连续就读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符合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具有本市户籍办理成都市居住证五类情况:
1、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
前置条件
一、在我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等条件之一的。
二、在居住地居住并通过“一标三实”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
所需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三、近6个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清单(原件);
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劳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下列三种证明材料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主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六、对于在蓉就业具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无法提供社保证明清单或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市级(含)以上组织人事、公务员管理局、人社局出具的招收(录用、聘用)正式文件及名单,同时提供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代替社保清单和劳动合同。
2、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成都市居住证
前置条件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中的父母、配偶、子女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本人或配偶租住的房屋办理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凭证;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单位房屋产权的宿舍等。
二、在居住地居住并通过“一标三实”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
·所需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居住在自有住房已取得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在自有住房未取得产权的,提供《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成都市房产买卖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产权房屋内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居住在安置房、农村集中安置区、开发区未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由政府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安置协议、房屋分配证明、批准自建房等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连续就读办理成都市居住证
前置条件
一、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二、在居住地居住并通过“一标三实”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
所需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三、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填写学籍编号的学籍证明(原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同时还要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房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下列三种证明材料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主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在学校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4、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
前置条件
一、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
二、在居住地居住并通过“一标三实”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
所需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三、居住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市人才落户条件的《居住证申领表》(原件);
四、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房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下列三种证明材料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主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5、符合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具有本市户籍办理成都市居住证
前置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在居住地居住并通过“一标三实”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
所需资料
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白底1寸1张);
三、具有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房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下列三种证明材料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主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2、将《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连同办理材料递交给派出所前台民警受理并审核;
3、派出所前台民警审核合格后录入信息,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由受理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扩展资料
申领人在申领居住证之前,需先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以下居住地住址证明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申报方式:
1、现场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
2、采集点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进行申报。
3、网络自主申报:自行通过微信、PC、APP等,登陆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
一、来蓉人员申报居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二、采集点申报和网络自主申报的居住登记信息,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通过后,申报信息进入系统方可生效。
参考资料:
需要的证件如下:
一、申办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领人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的,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确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入住证明等。
扩展资料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长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居住证》期限届满,持证人仍需在本市居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受理、登记、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已领取《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居住证》记载项目如下:
(一)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
(二)持有人户籍地址;
(三)持有人本市居住地址;
(四)持有人公民身份号码;
(五)居住证号、有效期限、签发机关。
《居住证》应当印有持有人照片。
第五条 《居住证》为外来人员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办理涉及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本人或者子女就学、就业、社会保险等项事务,需要证明其在本市居住时,可以出示《居住证》作为证明。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出示《居住证》。
第六条 外来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申领手续。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领人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的,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确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入住证明等。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申领时,应当对申领人所提交的申领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申领材料齐备的,应当向申领人出具受理回执;申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进行补充后再行提交。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住证》申领后,应当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领要求,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不符合申领要求而不予发放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领人。
第九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负责制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并出具财政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外来人员取得《居住证》后,可以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
(一)持有人的未成年共同居住子女,可以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就读;
(二)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子女,可以按规定在本市享受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服务;
(四)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五)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居住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到原受理申领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挂失登记或者备案登记。
《居住证》遗失或者损毁,已办理挂失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可以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四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为外来人员在申领《居住证》、查询信息、办理事务、享受待遇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后,已经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其暂住证尚未期满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满,仍需在本市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百度百科-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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