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会保险部门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本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帐,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差额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的金额,每年按照城镇居民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凡在潮州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含由私人投资,登记为集体性质的挂靠企业,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均须参加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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