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长春市办理“注销异议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2.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单位提供加盖公章介绍信,个人提供房产证明材料。)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申请人自已提供。)4.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一般情况需提供: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可以不经更正登记直接申请。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异议登记制度起始于早期的普鲁士法,再经由后期普鲁士法的发展与概念的分合,再至德国民法典中所确立的异议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制度虽源起于德国,被瑞士、日本及中国采纳并予以规定,但各国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异议登记制度在不同的国家称法也不尽相同,具体的制度设计并非完全照搬他国,相反,融入了本国法律制度相结合的新特色。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登记材料: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另一种观点是既然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登记、救济措施,该证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严格,最终解决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途径解决。
如父母亲房屋,被其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移到自己名下,此时其女儿就转移登记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了父亲在转移登记前已亡的证明,而这个死亡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
在登记实务中还会遇到一种较多的情况,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获取的,此时,证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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