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转移办理需要员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亲自前去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应该事先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联系沟通,并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和受委托人的本人身份证。其他资料同时完整齐全。
1.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 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对账等手续的,职工有权进行监督。
3.办理提供资料: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户口本或由所在单位出具非本市户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本市非城镇户籍职工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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