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是从2003年开始。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具体如下: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2、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农村合作医疗是2003年开始的。
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内容如下: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3、保障水平,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下,支付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支付比例55%,1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60%。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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