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是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该起事件中,很明显工伤者的妻子间接受害人(性需求不仅是心理上的,也是生理上的)。那么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单位就应当予以赔偿。
但关键在于,该司法解释强调伤害直接导致的损害。所以,某种程度而言他们的妻子没有索赔地位。所以应当调换角度,由工伤者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原因就在于因为他们不能履行性义务而导致妻子的性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由此引致自身的愧疚,认为自己精神上收到了伤害。并且作为妻子的扶养人,其除了经济上的义务外,理所当然还包括同居义务,现在由于工伤受损导致该项义务不能履行,故也可要求赔偿。
我认为这同工伤保险并不违背。保险的原则在于补平医疗费和生活费没有包括这些,所以可以另案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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