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的异地转移流程

社保公积金的异地转移流程

sclctv 2025-04-03 新闻中心 95 次浏览 0个评论

这个很简单,国家2010年已经颁布了跨省社保转移的暂行办法。

社保公积金的异地转移流程

你要先到上海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费凭证”,然后交回给公司或自己沈阳社保中心办理社保跨省转移。社保中心会帮你办理转移手续。

给你官方具体的解释:

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

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补充:

不可以,社保缴存凭证只能自己办理。不过,你原公司也可以帮你办。

扩展资料: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参保者

编辑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如果需要提取沈阳公积金,一般需要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申请提取、提交申请材料等。具体操作方式可以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登陆公积金网站进行在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对于沈阳公积金的提取,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了解提取条件:不同类型的提取需要满足不同的提取条件,例如购买自住房、缴纳社保等。需要先了解自身是否符合相关条件。2. 准备申请材料: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提取申请书、银行卡等。具体的申请材料可以在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公积金网站上查看。3. 提交申请: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提交申请。线上方式可以登录公积金网站进行申请,也可以通过手机APP等方式进行申请。线下方式需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4. 等待审批并领取款项:提取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如果申请审核通过,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领取提取款项。

沈阳公积金提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在进行沈阳公积金提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选择申请方式,在线申请或者线下办理;2. 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 提交申请后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避免漏审或审批不通过的情况;4. 确认提取款项的到账情况,及时查询是否有异常记录;5. 注意提取额度的限制,不要超出规定的范围。

沈阳公积金提取需要先了解相关的提取条件和办理流程,然后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申请方式提交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各项申请细节,确保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同时,我们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保证公积金的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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