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深圳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4个月本人工资。 六、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各地不一。 七、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八、康复性治疗费。 九、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 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主观: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 工伤保险基金 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 基本养老金 的工伤退休人员)。二、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三、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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