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

sclctv 2025-04-11 新闻中心 94 次浏览 0个评论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的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如拥有、占有、处分等;不动产物权则是指对不动产及其附着物所享有的权利。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占有和处分等权利。动产的占有权属于相对权利,即需要与他人的权利对比才能确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移较为灵活,可通过交付、让与、担保等形式产生并转移。不动产物权则是指对不动产及其附着物所享有的权利。不动产权益与地物自然状态直接相关,因此不动产权益在法律上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不动产的权利的确立和转移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不动产权的设定和变更涉及到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财产,因此在法律上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动产和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如物业租赁合同中,既包括对不动产占有的权利,也涉及到了对动产的使用和处分等权利。在不动产买卖、抵押等交易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动产和不动产权益的关系,并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规划。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可以通过质押、抵押等形式进行保护。在质押和抵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获得相应动产或不动产的拥有权或占有权,在贷款人违约时行使该权利以取得应得的债权金额。同时,在法律程序上,不动产权益还需要进行登记注册等手续,保障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并且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动产和不动产的权益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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