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转让协议书

地皮转让协议书

sclctv 2025-04-15 新闻中心 36 次浏览 0个评论

地皮转让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

地皮转让协议书

 在现在社会,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协议书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地皮转让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地皮转让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地皮转让事宜:

 一、甲方自愿将一块地皮在板谭屯旧国道路(古谭路)永久性转让给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经营,该地皮长21米,宽4米,东邻韦英梅,西邻马瑞吉,南邻公路,北邻韦英梅。四邻地界清楚,均无异议。

 二、乙方同意一次性付清转让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当日以现金方式付清,甲方须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为凭。

 三、甲方将该地皮的经营权永久性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拥有永久性使用权、经营权或转让权。日后,乙方在建设使用该地皮的当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申报变更登记手续,手续费及税费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成员讨论协议后签字付清补偿费即生效,从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包括甲、乙双方的子孙后代),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或增加任何费用。

 五、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则须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加两倍赔偿乙方的.购地皮补偿费及一切费用;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地皮且不再退还乙方的购地皮补偿费(地皮+补偿费)。

 六、乙方在建设使用该地皮当中,若有他人干扰阻拦不许建设的,甲方负责调解清楚,如果调解不了的视为甲方违约,按违约处理。

 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地皮转让协议书2

 转让方:

 承买方:

 现甲方 有限公司共有建设用地二块,总使用面积共为1216平方米具体地址如下:

 一、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海富苑林场前,(青年干渠北侧)使面积1066平方米。其证号为:海府国用()第号。

 二、位于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海富苑小区一栋1号使用面积:150平方米。其证号为:海府国用()第号。

 其四至路道按国土证书编号及示意图为准。现甲方另谋发展,愿意将 该地范围内所有权属转让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及中介方多次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协议:

 该地块经双方协商后按时价人民币每平方7300元计算,人民币8876800元整成交。乙方预交给甲方购地定金人民币万元整,( 元)。

 一、签订协议之后 天内,甲方提供该幅地的土地使用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公司法人原人签名后为止,乙方当天交清全款。该幅地过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地块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自交定金起不得反悔,若有一方反悔应罚违金人民币 万元整并与中证方各一半。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证方二份,买卖自愿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地皮转让协议书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解决乙方用地困难,自愿将位于一块地皮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地皮四至界限为:东临巷道,西临采老地,南临居民房,北临居民房。该地皮规格为:长米,宽 米,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该地皮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二、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地价款 万元整(¥ 元),甲方将该地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等相关证件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地皮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地皮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均由乙方处理。

 三、甲方把地皮转让给乙方后,该地皮所有权和使用权全归乙方终身享有,并可自行支配该地皮的用途(包括使用性质),甲方无权干涉,也不得反悔。该地皮如存在权属纠纷,由甲方自己负责解决。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共同遵守。转让后,如有甲方家属亲戚和本村人员干涉、闹事,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一切由甲方负法律责任。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按地皮市价的两倍给乙方进行补偿。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间人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地皮转让协议书4

 转让方:

 承接方:

 兹有甲方在 经甲方全家人协商同意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承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每平方米转让单价 元(包含土地批字、土地使用证),总面积 平方米, 合计 元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协议签定后,乙方首付定金伍万元整,甲方批字下来,待乙方可以挖基础、浇好基础梁后再付80%款给甲方(含定金),余款在甲方交付土地使用证给乙方后,乙方付清余款。

 第三条: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有阻碍乙方施工的情况下,甲方应尽快处理使乙方能够正常施工;在乙方所属地皮内有联通电缆线和高压线由甲方移开。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共同履行,甲乙双方不得违约,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赔付违约金是首付款的二倍。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地皮转让协议书5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就建房地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三新 号前,建房规划建设许可证号为: ,实际建房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建设房屋作永久性产权使用,今后甲方家人及子孙后代不得干涉乙方对该地皮及该地皮上房屋的所有权。

 二、甲方转让地皮东邻 米,南邻 米,西邻 米,北邻 米,甲方必须负责理顺好四周邻里关系,清理好四周有阻乙方建房施工的设施,保证乙方按约定界线建设该地。

 三、该地皮总额为 万元,付款方式为订立合同时付地皮款 万,乙方主体完工时支付清款共 元。甲方中途反悔应赔偿乙方购买该地皮总额的拾倍赔偿。

 四、甲方转让该地国土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转让给乙方的建筑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在该地皮建房的一楼面积为 平方米,与甲方房屋间隔 米,其他三面阳台可向外飘 米。

 五、建设过程中如遇城管、集体或邻里阻挠时,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调处理,处理不了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六、双方签订此地转让协议之日后,如有发生与此相关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七、建好房屋后,乙方如需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

 七、本协议合同书,一式叁份,村小组盖章。双方不得违反,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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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后,如果村委会不批准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应该保障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遇到宅基地不予审批的情况,需要分类进行处理。1、如果是您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那么就需要等条件达标后再申请。如果本身也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村里也有建设用地可用,可以采取如下2种措施:(1)可以申请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履行其职责;(2)起诉村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申请宅基地建房,是农民朋友实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的法定途径。这申请的第一关,自然是由村民委员会把持,只有它审查通过了,申请才能继续向乡镇街道一级报,审查获批才算是有戏。

关于村里申请宅基地不批找哪个部门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外地人对农村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不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超出面积标准等都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如果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那申请宅基地建房自然是不会获批的。像城市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但在继承的房屋倒塌后,想申请原址重建房屋就是不允许的,因为非集体经济成员是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2、申请人所申请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比如某块地本来规划为了公益用地,村民却申请该地建房,那肯定不会获批的。不过,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另申请一块地建房。

3、申请人有过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行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交易,而且卖掉了农村房屋,想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是不允许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导致宅基地申请未获批,那也就无计可施了。

4、申请人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会规定土地用途,村民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果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如果是因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而未获批,可另申请一块空闲地建房。

5、当地暂停了宅基地审批工作目前宅基地审批管理越来严格,像有些地区,为引导农村村民有序规范建房,在相关指引政策未出台前,会暂停农村建房申请。据我们了解,之前海丰县、无为市等地都发布过相关通知文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只能暂时放弃建房,待宅基地申请放开后再去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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