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近日,某市财产保险 公司 财务科李科长向当地 国税 局咨询,按原《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且对佣金的支出规定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还规定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在不超过保费收入总额5%的范围内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该如何扣除呢?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列支标准为:财产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人身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其他企业不得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但在具体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5.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取得合法真实的支出凭证。
1.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2.保监会令(2004)14号 2004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4.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5.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6.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7.第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