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办理条件:1.是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异地长驻人员:指在异地居住、学习且符合规定的人员;3.转外就医人员:因病经我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二、办理材料: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2.市民卡;3.异地长驻人员:提供户口本、居住证或其他有效异地居住证明材料;4.转外就医人员:凭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转外就医申请表》。三、办理流程第一步:准备好相关材料;第二步:前往各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第三步:参保居民办理异地联网就医备案手续后,可申请制作“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第四步:在异地指定医疗机构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符合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行标准记录与传输,经办机构适时监控。
第四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结算:(一)应当由个人帐户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二)应当由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直接结算;(三)应当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稽核、考核后,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期预拨、决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长期驻外人员),应当在其申请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转诊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必须去当地医保部门办好手续,盖好章
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1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
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
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