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决没有土地的新增人口的生计问题,实施劳动力转变和转移,把他们从农民的角色转换为其他。把由承包方依法交回来的土地,按村民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农村农户家里的新增人口。开垦农村的预留地,提高农村土地总面积,对土地进行再次分配。把无地的新增人口纳入低保条件,如果新增的人口没有土地,就能够享受农村的失地低保。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的多元化利用,让那些没有土地的人有地可种。调整农村土地确权和征地等相关制度,使用经济利益等多方面手段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怎样能得到地?
这个得到土地其实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而且是根据各个地方农村土地的现状来获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三类土地可以调整承包给新增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去申请土地: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还有一个方式就是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取得农业生产用地。其实,即使你是农村户口,但并没有规定就一定要有土地,如果你所在的村里已经没有多余的土地了,那自然也就无法分给你的。只有等到村里重新调整承包地时,可以要求分得承包地。在这个时候你可以看看是否能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星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相信很多人对于乡村生活都抱有向往之心,有个院子,有块地,吃住自足,没事斗鸡遛狗钓钓鱼,闲云野趣般的生活,远离都市喧嚣和功名利禄,让活着变成“生活”。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想实现并不容易,即便是农民也不一定有地种,这是为何呢?
我们知道,农民在农村生活不仅享有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权,对于耕地也有承包权,宅基地是实现户有所居的基本保障,而耕地就是实现生产保障生活的必要条件。在农村这叫作“有家有业”,然而有不少农民表示当了“假农民”。为何有“假农民”之说呢?
我们之所以被称为农民,主要是因为生活生产主要集中在农村,从事的是农业劳动者。而农民就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然而在现实的农村却有大量没有耕地的农民,有些农民40岁了连一分地都没有分到。 这主要源于我们的土地分配问题,我国从80年代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按人口重新划分。为了稳定生产关系和农民种地积极性,同时也为了农民对土地持续投入,于是就有了“生不添、死不减”的说法,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也就是第一轮土地分好了以后,无论是人口增加还是死亡,家庭土地承包数量不变,而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国家又推行了延包30年,于是几十年过去后,有的家庭人口增加,有的家庭人口减少,而家庭土地不变,于是就有了今天我们说的“生人无地,死人有田。”哪些农民没有地呢?
从当下来看,我国目前还有2亿多户农民经营耕地,总体来说变化并不大,那究竟是哪些农民没有耕地呢?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分地时的黑户、分户后出生人口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时间在1971年就开始推行,虽然在1982年才写入宪法,但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也是在1982年以后才开始全面推广,有些地区更晚一些。因而在为了逃避罚款,农村出现了很多超生的黑户,这些由于不上报,因而在分户时是有耕地的。 同时,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分地后出生的人口在不少地方也是不能获得耕地的,即便有也是不一样的标准,因而这些人在家庭中都没有耕地,家庭内部分户后也就难以分得土地。 第二、家庭分户不分地 由于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制,当家庭人口增加时,尤其是子女结婚以后就要进行分户,然而有很多农民在分户时并没有把土地分给子女,特别是农村出嫁的女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然而,农村现实的情况是无论女方嫁到哪里,原生家庭的土地依然是原生家庭的,从此也就没有了耕地。 第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失地 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丧失的农民也有不少,地震、洪水灾害、坍塌矿区等等,这些地区也有很多失地的农民。 除此外还有些自己原因造成没有土地,例如耕地被征用、非法买卖、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等。二轮到期后,土地再延包30年,农民支持吗?
其实,新增人口无地或者少地农民想要耕地承包的也是有办法的,主要有三种途径: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然而事实上这样的方法只适用少部分都多余耕地的地区,大部分地区都难以实现,所以才有如此多的“假农民”。但是随着土地权益变得越来好,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很多无地农民想要重分土地,那么,土地能重分吗? 根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国家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再次延长30年内,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这样一来,从第一轮承包开始到第三轮结束就有七十五年之久,未来无地农民越来越多,同样也有不少家庭人口消亡,最后的结果就是村集体占有大量耕地,从而自然地完成土地集中化经营。 对于土地再次延长30年,你怎么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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