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大额医疗费用二次报销等已经获得的补偿金额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参保人(含常驻异地人员):钦州市内(含北部湾同城化城市: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付费用赔付比例50%,市外定点医疗疗机构自付费用赔付比例40%,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
(2)特殊人群:钦州市内(含北部湾同城化城市: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付费用赔付比例55%,市外定点医疗疗机构自付费用赔付比例45%,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补偿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合规自费药品费用(指符合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医保目录内超过限定范围的药品费用及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3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费药品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根据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精,决定严格实行来钦返钦人员“一键直报”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通知、敦促本单位(含下属二层机构、企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邀请的客商、前来办理业务的业主等来钦返钦人员一律要提前48小时通过微信“智桂通”广西健康码小程序上的“一键直报”功能如实填报信息进行报备。人员抵钦后,还要及时主动向目的地村委(社区居委)报告,并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对于隐瞒行程、不履行“一键直报”手续或不按规定配合落实防疫措施引起疫情传播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二、请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等场所和企业的监管,全面宣传和督促落实“一键直报”措施。
:各村(社区)要组织工作人员及时登录广西健康码管理平台,核查来钦返钦人员通过“一键直报”上传的入钦报备信息,对有异常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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