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3)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xx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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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满15年已到退休年纪,要办理社保延缴。
目前深圳户籍参保人(非本市城镇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退休时申请一次性延缴不足15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确定。
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1999年7月1日(含该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1999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补缴)。
2、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
另外,2014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并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
(2)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参保补缴的(不含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人员缴费的情况)。
如符合上述条件,请带备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1、《延缴人员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的纸质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交经社保部门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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