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如下:
1、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2、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3、退休的;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5、用于自住房的;
6、出境定居的;
7、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至公积金管理中心;
8、审核通过到受托银行支用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
公积金的历史沿革:
1、公积金制度的起源:公积金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住房储蓄计划;
2、中国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1年,最初在上海和广州试点;
3、制度的全国推广:1994年,中国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政策的不断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5、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逐渐向电子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无房户支付房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退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用于自住房、出境定居等情况,提取流程为提交相关材料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通过审核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可以代办,与原单元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服务中心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注意携带委托书。
申办社保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扩展资料:
申办社保转移材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表》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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