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允许超过可提取额

成都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允许超过可提取额

sclctv 2025-04-12 热点资讯 90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成都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允许超过可提取额

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 成都 公积金提取 需要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 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成都 公积金 提取需要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 、购买 商品房 提取 ; 2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3 、购单位 房改房 或集资建 经济适用房 提取 ; 4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5 、购买二手房提取 ; 6 、租房提取 ; 7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 8 、 拆迁 安置房 提取 ; 9 、偿还自住住房 贷款 本息提取。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 、患重大疾病提取 ; 2 、非成都 户籍 职工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 3 、职工离 ( 退 ) 休 ; 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5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 6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 50 周岁、女性已满 45 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8 、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9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10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三、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 一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 二 ) 离休、退休的 ; ( 三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 ) 出境定居 ; ( 五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 六 )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 七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 户口 迁出本市的 ; ( 八 )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 ( 九 )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 ( 十 ) 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 ( 十一 )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 福建 省劳动 社保 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 ( 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 “ 部门文件 ” 栏目 )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 ( 二 ) 、 ( 三 ) 、 ( 四 ) 项规定,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 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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