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外部讲,房贷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义务;其次,房屋实际价格与房贷数额之间不一定对等,除去已经偿还的,房屋价格一般而言要大于房贷数额,那么离婚时就有一个补差的问题,比如房屋价值10万,尚欠房贷6万,之间差4万,如果房屋归男方,那么10除2等于5,6除2等于3,5-3=2,那么,男方就应当补差2万给女方,最终离婚结果是房屋归男方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男方补差价2万给女方,这是从夫妻内部而言;再次,夫妻离婚协议的约定乃至法院的判决等对于此有关事项不能对抗案外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离婚了,外部债权人仍可向双方索取债务。当然,最终还得落脚于房屋上,因为房贷应该办理了按揭抵押。
法律分析:离婚时房贷需要共同偿还。离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而偿还银行的贷款也属于共同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