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变更工作程序: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需提交资料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1]基地使用证原件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宅基地证换新的怎么换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过户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下述材料提出申请: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收费;
(六)记载于登记簿;
(七)发证。
二 、宅基地能 转让 过户 条件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三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宅基地证变更
根据我国《 房屋登记办法 》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也就是一句话,有变化的,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宅基地证变更,以便符合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和转让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需依照法律进行宅基地转让等行为。
法律客观: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适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法律主观:
一、宅基地翻盖怎么换宅基地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宅基地本的换本手续如下所述:
(一)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收费;
(六)记载于登记簿;
(七)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产权变更需提供的要件
(一)因房屋买卖(已办房地产权证)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转让方与受让方户口簿(包括户口增减页)、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转让方承诺该住宅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买受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因房屋继承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A、法定继承(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B遗嘱继承;C遗赠。法定继承需提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遗嘱继承和遗赠需提供被继承人书证
4、继承人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因房屋赠与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赠与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在国土所经办人见证下亲自签名并盖手印,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赠与人与被赠与人户口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赠与人承诺该房屋赠与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赠与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四)因分家析产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分割协议。全部家庭成员签名,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户口薄增减页(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未在一起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关系证明。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五)因房屋交换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申请审批表
2、房屋交换协议。协议需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交换双方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宅基地翻盖手续
旧房办理翻建手续,需要有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邻协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址拆建申请表,所有要件齐全可以申请办理原址拆建。具体情况可咨询居民住地所在村委会或镇政府。
农民自建住宅申报程序:
(一)已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向当地乡镇政府规划办报告,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
(二)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1、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2、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报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建设。其中: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需本组组长签字,新开基建房的,需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禁止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小产权属非法行为,不得登记发证。
综上所述,宅基地翻盖是可以换宅基地证的,但是需要办理上述的手续,且还要取得当即集体组织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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