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 公积金 相关政策规定,市民想要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正常缴纳 住房公积金 。 2.转贷业务只接受原住房贷人或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 3.申请人需向银行确定,其 购房贷款 尚未结清,同时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一旦银行同意,就能办理接下来的业务。 4.申请人要保证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在1年(含)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并无逾期行为。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法律主观:
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条件是:提取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住的房屋属性须为住宅;自租房提取的房屋须在沈阳市房产局指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公租房提取的房屋须为公租房或廉租房。一、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二、公积金可以自己个人交吗原则上来说个人是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假如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可以给个人缴纳公积金的,因为我国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但是假如你可以找到挂靠单位,自己缴纳也是可以的,只不过你需要承担所有的公积金费用,然后让该单位帮你缴纳,这也是很多人通常采用的一个方法。(一)根据我国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是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当然也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而是必须由单位来进行设立和缴纳,而且交公积金的话是必须有单位财务的公章才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二)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如下材料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以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进行代扣的,并且要加上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三、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法律客观:一、沈阳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1、单位持申请转移相关要件到管理部单位登记柜台领取并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由管理部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同意后,管理部通知单位领取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变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转移(汇总)凭证》(一式二联)加盖单位印鉴后到管理部办理账户转移变更登记及账务处理业务。2、沈阳住房公积金转移可以跨省操作。职工可以将外省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沈阳。办理程序为:职工转入单位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部,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同时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认证单》(包含职工姓名及职位,单位名称及账号、转入银行名称及账号等信息)。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认证单》到原缴存的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系统外转出手续,并将职工的账户余额以电汇的方式转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款到账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到开户管理部为职工办理系统外转入手续,将职工原缴存余额转入职工账户。3、职工持外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认证单》,可将沈阳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的转出1、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各管理部转入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办理程序(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转移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时,必须在新单位先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新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开户时,应要求所在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简称“查询书”)并加盖银行印章后,交职工办理转移时作为开户证明。(2)职工将“查询书”交原单位,原单位经办人根据“查询书”的有关信息填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查询书”提交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各管理部的转移业务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出信汇凭证,划拨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3)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受托银行收到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后,根据附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有关信息,通知职工新单位办理补缴手续。(4)职工新单位接到银行通知3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交受托银行,将转入资金划入职工个人新账户。2、住房公积金由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转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办理程序(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转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时,必须由新单位在所属管理部先办理开户,并取得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向原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印鉴后,交受托银行办理转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时应注意:“资金中心”填写转入管理部名称,“收款单位”填写转入单位全称,“收款账号”填写“转入单位编号—职工新编号”,“收款银行”填写“建85”。(3)银行接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办理信汇手续转出住房公积金,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出清单”作为附件转北京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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