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所以在土地确权后想要更改的可以向当地乡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一般来说是向国土资源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
如果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是可以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及时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可向政府的相关部门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农村土地承包证户主变更需要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签字盖章;提交申请书、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至乡(镇)经管站,审核通过记载于登记簿;乡(镇)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市经管站予以审核;证书注明新户主姓名,领取新证。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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