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条件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条件

sclctv 2025-04-15 热点资讯 64 次浏览 0个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中更明确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只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定要件,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你所述情形,双方买卖私有房产,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规定首次明确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并未明确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房屋,

慎重!!

1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由于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由于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依据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和政策,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关于使用未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房并对外进行销售的行为的效力问题。一些“城中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然后对外销售,根据“房随地走,房地一致”的原则,集体土地上房产转让必然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上述转让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另外,这些房屋虽然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但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关系,构成了城市的一部分,应当纳入城市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开发建设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许可证等手续,因而这些房屋的开发建设和销售行为也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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