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sclctv 2025-04-15 热点资讯 92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事业管理活动以及公共场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管理。

自然灾害、核电安全和铁路、航空、水上运行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重要场所和民用设施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审批项目目录。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地点的选址提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确定重点防护单位。第七条 市政府应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发展安全科学技术,完善安全教育体系,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每年八月为深圳市安全活动月。第十条 市政府应鼓励发展安全中介组织,并规范其设立、职责和业务范围,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代表同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各级安委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成员组成。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兼任。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是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机构设置和经费由各级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研、审议全市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三)拟定政府安全审批项目目录,定期公布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性评估; 

(四)审定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统一部署全市安全检查方案,确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年度安全检查的最低数量、范围,督促安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五)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

(六)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代理市政府对重大事故批复结案;

(七)组织开展全市性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活动;

(八)对区政府及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和奖惩建议;

(九)其他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第十三条 区、镇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的安全管理规定,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研、审议本辖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三)配合发生在本区域内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区安委会可代表区政府对有关事故批复结案;

(四)定期公布本辖区安全重点防护单位,对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性评估;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对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和奖惩建议;

(七)其他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道路交通、剧毒、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劳动部门负责对劳动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矿产、水务、农业、卫生、运输、港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专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前两款所述部门为本条例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侵权与工伤待遇兼得可以吗

已经废止。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31224(颁布时间)20040101(实施时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号(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鉴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深常备[2003]19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侵权与 工伤待遇 兼得可以吗 侵权与工伤待遇兼得是可以的。需要技巧r按照人民法院的 经济纠纷 会议纪要的规定,先申请 工伤认定 、赔偿,完毕后,再申请肇事方赔偿就可以。反之, 工伤 支付 工伤保险 待遇的差额,就不好了。 通过了解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的,尽管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 职业病 导致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 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 社会保险 制度。工伤保险补偿是指:因为工伤保险所获得的补偿。《工伤保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补偿是一种补偿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基本权利,也是对受害人家属的帮助与救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并有利于降低单位经营风险有积极的作用,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体现。 侵权须赔偿,受害人受到他们的不法侵害当然有权利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 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救济而不是其他的。 虽然受害人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是其享有的权利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应排斥,也不是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使受害人享有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 和 精神损害赔偿 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 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获得了双重主体身份,作为劳动者当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享有向侵权人主张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企业职工由于 交通事故 或其他 侵权行为 引起的工伤(即侵权与工伤竞合,同一事故同时具有侵权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形)该如何赔付?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 》没有明确规定。 于是,各地在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时出现了三种情形: 一、双赔。即既向侵权方主张赔偿权利,又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 深圳 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 伤残 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差额赔偿。即侵权方先行赔偿或用人单位垫付,不足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获得赔偿后退还用人单位垫付款项。如《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赔偿。如 北京 等地的《实施办法》。 针对这类情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出台了一个内部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鄂高法 [2004]95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获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 保险合同 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待遇中扣除。”从该《意见》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还是倾向于在侵权与工伤竞合时主张双赔。但是,该《意见》只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并不能作为办案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实践中还得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作出相应裁判。 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可以兼得的,根据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 侵权法 中有关条例的规定,这种行为是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的。并且已经有很多地区出台了有关该类案件的类似解决办法,虽然还是会存在一些争议的点,但是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还是可以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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