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 土地使用权 。 2、土地 使用权抵押 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 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规定。 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5、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 取得土地使用权 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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