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租房如何备案

积分落户租房如何备案

sclctv 2025-04-22 生活百科 75 次浏览 0个评论

1.装备本人和房东的身份证,当时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加上一个房屋权属证明(多数是房产证)。你去房屋所在区的房屋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租赁服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到就近便民服务网点备案,还可以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在线备案。因为现在要求租赁房屋进行备案,所以有多种方法让你去备案,随便挑一个就行。备案完成后,登陆市住建委官网房屋管理”查询备案结果。如有异常,可在工作日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预约申请备案信息复核。

积分落户租房如何备案

2.还有一个需要房东配合,老房本的房东需要去“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办理存量房补录业务,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房产信息补录。因为一些时间久远的老房本,不动产登记系统个别数据不全,可能会导致房源核验异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观点地产网讯:8月24日,由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09月23日。

据悉,《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共6章81条,对长租公寓监管、租金贷、网络房源发布、群租房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其中特别提出,当租金快速上涨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这也是继住建部公开住房租赁条例后,首部公开的地方版住房租赁条例。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征求意见稿着力规范出租行为,保障租购同权。

根据规定,租赁住房应当依法订立住房租赁合同,且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合法凭证,配合承租人实地查看房屋,告知房屋装修完成时间。

属于这四种情况的住房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属于违法建设的;经鉴定为危房的;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据了解,本次为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达标首度被明确列入禁止出租之列。

征求意见稿统一规定,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

同时,北京将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出租人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同步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

此前,住建部公开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提到,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北京版的条例对必要措施予以了细化。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建立租金监测和发布机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对长租公寓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在准入门槛、资金监管、贷款限定及违规处罚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包括提出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超过的收取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等等。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指出,长租公寓在资本驱动下出现的乱象,严重损害了租赁当事人的权益,此次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严管的特点。

针对网络房源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展示、推广租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真实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不得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卡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的从业人员,以及被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单位和个人发布住房租赁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对群租房作出禁止规定,明确出租住房应按照规划设计的套、间出租,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且住宅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见稿明确,北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出租住房,稳定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水平;鼓励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按规定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将低效、闲置的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房屋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据悉,北京市将逐步推行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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