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才落户条件
(一)在市辖区连续居住满3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并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本人依法持有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住证》,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由受理民警在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4、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已满3年以上及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其中:落户市辖区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与本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以上)的凭证;
6、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二)在市辖区就业且被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已办理《居住证》,与市辖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
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住证》;
4、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的凭证;
5、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6、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其中:(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
(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7、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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