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在到达后三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近期一吋免冠照片2张,出租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办理《暂住证》。
收取工本费每证1元。《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延期两次后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人员、措施、制度落实,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效显著的;
(三)加强防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百度百科-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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