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后农村宅基地确权如下:
1、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的是土地承包证书,如果全家农转非,但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是可以确权的;
2、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要有本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若户口不在农村,则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块地适度活权,农民将坐享红利
大家对 房产证 的概念比较熟悉,但是对于 土地使用证 是什么,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就不太清楚了。不管是我国的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个人和单位对土地都没有占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一般归集体所有,那么种地承包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种地承包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一、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样的 目前农村家庭有二种土地证,一是农村 集体土地 经营权证,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个是不一样的,第一个是你种地的证,第二个是你盖房子的证。 二、农村房屋土地证在哪里办理 1、农村房屋土地证可以持申请书、 身份证 、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2、我国 物权法 相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具有村民资格;二是履行规定程序,村民向本村委会申请同意,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三是符合土地规划;四是以户为单位,根据人数确定面积;五是分配的标准和面积,不得超出当地省政府的规定。 三、办理农村房屋土地证需要多少钱 1、申请表10元/份;交易费,住宅每平米6元,车库、商业店面每平米10元,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需要缴纳 契税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按房款的1.5%征收;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按房款的3%征收(第二套适用);商用房及车库均按房价的3%征收; 3、 印花税 ,按0.5征收,成交价格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征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的按市场评估价格征税。 4、登记费,住宅每证80元,商用房及车库120元; 5、工本费,每证10元;测绘费住宅每平方米1.36元,商用房及车库每平方米2.04元。 获取方式 土地使用权 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 招标 、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A.土地招标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 投标 ,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 投标保证金 ,并提交 营业执照 的副本, 法人代表 人证明等文件。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经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则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投标的价格是重要的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为了防止土地开发的后续资金无法到位,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开发商的从业经验和实力也是评标委员们重点关注的要点。 B.土地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的主管部门根据被拍卖土地的特征编制拍卖文件,竟买人在竟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竟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 保证金 ,并同样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信证明。竟买人通过审查后,得到印有编号的竟买标志牌,拍卖会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参加的竟买人同样不能少于三人,否则应终止拍卖。在拍卖中最终的成交价格必须高于拍卖方所制定的底价,否则也需终止拍卖。拍卖成交后,竟得人按照《拍卖成交书》规定的时间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拍卖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价高者得”,与其他形式的拍卖原理相同。 C.土地挂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编制挂牌文件,竞买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竟买申请,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信证明后提交竞买申请书。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期,挂牌人应该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内容,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竟买人应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写竟买报价单,在挂牌期限内竟买人可多次报价。如果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竟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竞买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买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该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同样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不是现场报价.由于挂牌是以书面的形式报价,所引发的关注程度及曝光不如招标与拍卖。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 划拨土地使用权 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 法规 、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 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方式目前基本不采用)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 土地租赁合同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地 ( 拆迁 )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 土地使用税 。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 抵押 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补充说明:“项目收购获取土地的方式”属于转让的范畴,具体内涵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股份达到获得项目公司所拥有土地的目的。 收购项目公司的优点: (1)避免了直接公开购买土地带来的竞争和麻烦,手续简单,便于操作。 (2)节省了直接转让土地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 (3)可直接拥有原项目的开发人员,开发快捷。 收购项目公司的缺点: (1)存在人员整合的风险。 (2)可能存在原公司财务、法律方面的遗留问题,需注重前期调查。 农村土地并不归属个人所有,不管是农民盖房子也好种地也好都要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证明。其次这样的证明主要分为两种,土地经营权证是农民种地的土地使用许可证件,而土地使用证发布后农民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这两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三块地适度活权,农民将坐享红利
近日发布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对土地赋权、活权,让农民分享到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进而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是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农村土地改革、活权,让农民通过放活的土地权益实现增收致富。土地权益怎样放活,有哪些形式,农民又怎样分享改革红利?今天咱们就来了解一下:适度放活的土地权益,怎样让我们农民增收致富这个与咱们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话题。
2023年一号文件中所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三个类型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承包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我们又称之为农村“三块地”。其中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承包地作为农村最重要的“两块地”,它与我们农民的生活和权益息息相关。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先提一下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和分置后权属配置放活,这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法理依据。农村宅基地或承包地,一块地中的权属性质被分置成三种类型,其中宅基地分置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而承包地分置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精神: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共有,农户则享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权或承包地的承包权,而通过权利分置后宅基地的资格权和承包地的承包权又衍生出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承包地的经营权,它们可能是分到地的农户自己享有,也可以被农户“放活”分置出去。农户将自家分配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承包地的经营权有偿分置出去,如宅基地的转让、承包地的流转,让他人获得土地的实际使用经营资格,农户则从其中获得相应的收益或补偿。这就是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后放活,实现收益的理论。
如果这三权没有分置,三种权属作为一个整体,农民又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因此他们是无法获得对土地的适度处置权的,没有权属的物品,农民自然也不能通过自主处置而获得相应收益。正是有了三权分置,农民手中的土地权益才被适度放活,农民才能拿着这活化的权益去实现收益。这就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理论基础。
宅基地:盘活闲置,在资源优化配置中让农民分享红利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我国存在着复杂的宅基地利用现状,有的一户多宅,有的进城落户,这就造成了宅基地被大量闲置,造成了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利用。一方面土地被长期闲置,另一方面还有大量农村村民,由于村内宅基地指标不足,急需用地建房而得不到批复。
而农村宅基地通过“三权分置”后,村民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被适度放活,这些被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于是就有了“有偿”转让使用权的资格,比如村民将自家闲置不用的宅基地通过转让、租赁给村中有需求的村民,自己也可以将自家闲置的资源转化成收益,既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又能实现土地分置收益,可谓一举两得。
对自家闲置宅基地的配置利用可不止村民间转让、出租这种简单的配置形式,还可以将宅基引资入市,获得更好的配置收益。比如村民可以将自家宅基地向金融部门抵押融资,以满足自己就业、创业资金需求;可以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乡村旅游、特色民宿等获得经营收益;可以和城里人签订建房协议,城里人出资,自己出地建造农房,共同居住等形式。目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还正在深入推进,一些试点将先试先行,更多行之有效的宅基地活化配置形式将被激发出来,那时农民手中宅基地的自主权将更加活化,村民通过宅基地改革将获得更好的效益。
不过我们还需要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农村宅基地被适度放活,并不是完全放活,因此村民对自家宅基地处置权利并不是完全自主的。比如宅基地转让的对象就有限制:所在村集体的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符合分户审批宅基地条件。再如,国家明确规定:城里人不允许下乡购买宅基地和农房。②宅基地放活利用前提是:宅基地房屋都是合法的,那些占用耕地建的房屋,未批先建没有手续和未经确权登记的宅基地房等都是不能流转和出让的。③那些进城落户的村民,国家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但不能采取强制收回措施,不能以进城落户为条件强制收回他们的宅基地。
承包地:延长承包期,稳促土地流转经营
今年刚公布的一号文件中指出: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对农村承包地的制度改革,也是从合理配置闲置,延长承包期做起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形式为基础的,这就造成了农村土地“散乱小”的用地局面,在实际生产中由于“散乱小”的特点,使得种植成本高,生产效益差,造成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尤其是以后的年轻人,这也就直接造成了农村土地的大面积撂荒闲置的情况。
因此通过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耕地经营权被适度放活,这些被闲置固化土地的经营权被释放出来,使得土地得以集中集约利用。村民对自家承包地放活形式主要有:有偿退回、流转和托管等。
这些被集中集约利用的土地将交于有耕种意愿和能力的新型农民去耕种。加上承包期又延长30年,这下将彻底打消新型农民的投资生产顾虑,去搞好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去购置大型农机具,去采用先进农业成果、技术,以服务好生产。土地一旦被集约集中利用,将形成生产优势,土地利用率提高,加上机械化、科技化生产,使得土地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而种植效益却大幅度提升,而这对国家来说,提升粮食战略地位,筑牢国民口粮安全都是很有利的。
这里面也有大家需要注意的地方:①闲置农田流转需要在承包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制收回村民承包地。②确保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权益,鼓励其依法有偿退回承包地。③土地集中流转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家庭承包形式必将被代替。
另外,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号文件指出要将深化入市工作作为重点,探索国家、集体和村民三方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的调节机制。
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承包地的经营权被适度放活,得到活化的土地通过配置形式的改革创新,将释放出巨大的红利,这对于村民来说既合理利用了闲置地,又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对急需土地使用的人来说又通过盘活土地获得土地使用经营资格,获得更大的收益,对国家来说也避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真可谓是一箭三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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