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需要什么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需要什么条件

sclctv 2025-04-26 生活百科 35 次浏览 0个评论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有好有次,有远有近,有朝阳有背阴,有种粮有种菜。面对以户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发包方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好坏搭配、兼顾远近、考虑用途的精神,合理分配承包地。这样一来,各承包户得到的承包地通常是东一块、西一块,成片的相邻土地往往分别由不同的农户承包。分块承包农村土地,带来了一些耕作上的不便,比如相邻两块地,一农户种植低矮的庄稼,但相邻的他人的承包地却种植高秆作物,为此,双方可能会因为农作物的采光、通风问题发生纠纷。又比如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多的农业机具用于耕种、收割,但土地分属不同的承包经营权人,太小的地块常常使农机具不能施展拳脚。再比如,有的农户擅长种小麦,有的农户精于种棉花,但农户承包的几块土地,可能分别适于种植不同的作物,由一个农产承包,其技术专长就得不到尽情发挥。为此,在一些地方,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者出于其他考虑,通过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据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情况各省不平衡,一般为农户的7%左右,高的达10%~30%,低的一般不到5%。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土地整理和规模化经营中也常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个别承包户不愿参与集体统一组织的流转的问题。浙江省某村集体连片发展100亩花卉,涉及20多个农户,其中16户不愿放弃承包地,也不愿种花卉,该村采取集体机动地与农户承包田互换的办法,使连片土地得以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需要什么条件

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需要出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微调。该种调整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通常都是对等的,也未剥夺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就不应干涉。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改变,不是土地用途及承包义务的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比如,发包时确定某地块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承包经营权互换后不能用于经营鱼塘;承包某地块需要交纳多少土地税费,承包经营权互换后,仍要按原标准交纳。第二,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实中,除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外,还有不改变原承包合同的权利主体,仅交换承包地块耕作的互换形式。这种形式的互换,其性质是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原承包者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

根据《农村土承包法》的定义,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上可知,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因城里人属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城里人想在农村承包土地,只能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城里人承包农村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1、首先应该找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咨询有无土地承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会讨论土地承包的可行性,觉得可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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